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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山东注会《税法》重要考点:税法适用原则

推荐:山东会计考试信息2018-06-29 19:14:50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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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知识点】税法适用原则

1.法律优位原则

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,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;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,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。

2.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

新法实施后,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,而只沿用旧法。

【举例】某纳税人2016年5月之前是营业税纳税人,全面“营改增”之后为增值税纳税人,企业自查发现2016年3月有一笔收入需补税,按税法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营业税。

3.新法优于旧法原则

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,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,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。

4.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

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,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。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,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,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。

【举例】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。

5.实体从旧,程序从新原则

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,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。

【实体法从旧举例】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。新法只从新规定开始的时段实施,不溯及以往,以往还按照旧的规定执行。

【程序法从新举例】2001年5月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,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全部账户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。按照程序法从新原则,不论是2001年5月以后设立的新企业还是以前设立的老企业继续经营的,不论是企业2001年5月以后开设的银行账号还是以前开设沿用下来的银行账号,现存的经营用的银行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。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实体从旧、程序从新原则。

6.程序优于实体原则

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,程序法优于实体法,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。

【举例】纳税人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,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,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程序优于实体原则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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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(赵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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